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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本報訊(記者 李輝)簽了勞動合同,怎會引發爭議?工作近10年的尚女士因崗位待遇問題不服一審判決結果,將就職單位永寧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(以下簡稱永寧縣計生局)上訴至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。2月24日,該院開庭審理了此案。
   尚女士稱,她於2005年12月1日與所在單位簽訂《寧夏回族自治區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》,2007年2月1日雙方又續簽了8年固定期限合同。然而,她在該單位工作至今,合同約定的內容卻成了一紙空文:不僅五險一金杳無音信,2007年起的工資差額、取暖費、年節福利費、年假費等更是天方夜譚。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,她將該單位訴至法院。2013年12月9日,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保手續、繳納社保費是其法定義務,且必須以法定形式履行,因原、被告雙方仍存在勞動關係,被告應當為原告繳納養老金;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、失業保險、生育保險是用人單位為職工承擔的法定義務,理應為其繳納;但對支付原告住房公積金、補發自2007年至今的工資差額、取暖費、年節費,因合同中未約定不予支持。為此,尚女士上訴至銀川中院。
   昨日庭審開始後,雙方圍繞工資待遇及住房公積金等問題展開了辯論。上訴代理人楊先生認為,一審法院判決以“住房公積金合同沒有約定、不是法定義務”為由不予支持,這是違背國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的錯誤判決。同時,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:“甲方(被上訴人)按月核發乙方(上訴人)應得的報酬,包括規定的各種津貼和補貼;根據國家工資調整情況,甲方參照同等專業技術人員工資標準逐年增加乙方工資及待遇;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其他待遇與前期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待遇相同”。據此,要求永寧縣計生局補發尚女士自2007年起的工資差額、取暖費、年節福利費、年假費等。對此,永寧縣計生局代理律師認為,住房公積金在合同中未約定,法律無強制性規定繳納,並無法律依據;計生局每月按時足額向尚女士發放報酬,無拖欠克扣情況,不存在工資差額問題,且尚女士工資一直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;年節費及福利待遇,合同也無約定,即便允許發放也不是必須應當發放的義務,更不存在發放條件。
   庭審中,永寧縣計生局代理律師不同意當庭調解,法院將擇期宣判。  (原標題:女員工為崗位待遇狀告計生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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